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王炤坤、劉雲伶)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人們從“兩高”的工作報告中,深深感受到最高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和諧的努力。
2006年,各級法院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使83697名失足青少年及時得到矯治。推行減刑、假釋裁前公示和聽證制度,依法辦理減刑429852人,假釋20254人,促進罪犯改過自新。各級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決定不起訴7204人。這些數字表明,我國確定的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正在得到積極落實。
實踐證明,對社會轉型和變革過程中出現的犯罪現象,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嚴厲懲罰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是維護穩定之必須。但是,僅靠“嚴打”難以完全抑制犯罪,“嚴打”本身有一個邊際效應遞減的問題。當前,建設和諧社會要求最大程度地緩解社會衝突,減少社會對抗,增加和諧因素。
順應時代要求,司法機關更加注重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慎刑、輕刑、少刑,懲罰、教育、矯正並重,化消極為積極,化衝突為和諧,解矛盾于初發。對於可捕可不捕、可起訴可不起訴、可判可不判、可以不判處死刑的、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的,著眼于從寬處理;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罪犯,積極推行社區矯正。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體現了執法目的與執法效果相統一、追求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精神,是中國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調整。
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有程序正義來保證。要進一步嚴格司法程序,規範辦案人員行為,在辦案關鍵環節上嚴格把關,做到文明執法。各級法院、檢察院亟須樹立全新的辦案理念,努力改進工作程序和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執法力度,防止有的司法人員以“從寬”的名義濫用自由裁量權,讓當予懲處的犯罪分子逃離法網。
既要通過“嚴”,努力消除不和諧因素;又要通過“寬”,增加和諧因素。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將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