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王優玲)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公民遭受人身損害獲得賠償,其標準依據受害人戶口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對此,來自湖南的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呼籲,應取消“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標準,建立統一完善的賠償制度。
“同樣的生命,在遭受傷害時,獲得的賠償不同,有高有低,甚至還相差幾倍甚至幾十倍。” 秦希燕説。
秦希燕以湖南省2005年、2006年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作比較算了一筆賬:在按死亡賠償20年計算的情況下,2005年,湖南省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為9523.97元,農村居民純收入為3117.74元,農村居民比城鎮居民獲得的賠償額少12萬多元;2006年,湖南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為10504.67元,農村居民純收入為3389.81元,農村居民比城鎮居民獲得的賠償額少15萬多元。
生命無高低貴賤。但不容忽視的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上漲幅度高於農村居民的純收入,按照當前我國法律制定的賠償標準計算,“城鎮居民的生命比農村居民貴,而且越來越貴”。
秦希燕説,近年來,反對“同命不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省份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出臺具體應對標準和措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傷害時,獲得的賠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