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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熱議勞動合同法:"工作起來心裏更踏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新華社記者趙承、周英峰、徐揚)溫家寶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認真貫徹執行就業促進法和勞動合同法。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代表就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為勞動者撐起保護傘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了保障。來自新疆油田公司採油三廠第二採油作業區巡檢二班採油工人夏熱娃娜·阿布都克依木代表説,有了勞動合同法做後盾,我們工作起來心裏更踏實,工作也會更努力。

    夏熱娃娜·阿布都克依木介紹説,採油三廠對法律實施後新來的工人,都會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最開始,是簽八年以下的合同,合同到期以後,如果他們願意繼續在公司工作的話,公司就會跟他們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工人們的生活待遇不斷改善,工作環境比以前也好多了。

    來自大連重工起重集團公司的高級工人技師王亮代表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意義重大,根本上是對人格的尊重、人權的保護,是為數以億計的勞動者撐起了一把正當權益的“保護傘”,體現了社會進步。

    王亮代表説,這部法律加大了對用工單位的約束強度,提高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讓無數勞動者為之欣喜。他認為,在勞動力整體供大於求的狀況下,買方市場讓勞動者處於相對劣勢。“法律只不過調整了這架傾斜的天平,並沒有讓天平轉而偏向了另一頭。”

    對於有人將用工成本提升的責任推到勞動合同法身上,王亮代表認為“毫無道理”。他説,隨著經濟發展和時代進步,一些企業不能繼續“既讓馬兒跑,又不讓馬兒吃飽”,理應承擔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責任。

    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時,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勞動者同一企業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王亮代表説,這無疑是針對以往企業用工濫用試用期概念而規定的。

    王亮代表認為,企業應該認識價格低、保障少的用工時代正在為歷史所淘汰,勞動者也要有清醒的認識,有了法律的保障並不是自己可以坐享其成。

    促進企業規範發展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有著8600多名職工的民營企業,每一位員工都簽有正式勞動合同,並享有“四險一金”。公司董事長李進巔代表説,勞動合同法是勞動者的福音,對於靠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獲利的企業來説,有著極強的約束力。

    李進巔身邊的有些企業老總曾抱怨:法律實施後得給工人上保險,也不能隨便解雇工人了。“這一點沒什麼可討論的。” 李進巔説,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只是把工人該得的東西給了他們,並沒有付出額外的成本。此外,勞動合同法出臺後,讓那些靠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企業不再享有低勞動力成本的優勢,與守法企業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這同樣也是促進社會的公平。

    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制度的嚴格,也會形成反向倒逼機制,促進企業提高經營效率、實現規範化發展。李進巔代表説,過去有的企業用人成本低,用人隨意性較大,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也是一種推動力。

    在充分肯定勞動合同法的同時,李進巔建議,國家應儘快出臺這部法律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使這部惠及千家萬戶的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一步

    勞動者的權益關係到民生,勞動合同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寶鋼集團新疆八一鋼鐵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峽代表説。

    趙峽代表認為,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前,勞動關係中經營者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用工短期化等現象比較突出,容易引起勞動爭議和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就要簽訂書面的固定期限或非固定期限合同,減少了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對於建設和諧社會、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對於遵紀守法的企業來説,勞動合同法有著促進作用,對於有違法用工行為的企業來説,勞動合同法就具有較強的約束作用。趙峽代表説,勞動合同法是一部有利於社會、有利於企業、有利於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我們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照法律規定逐步規範用工制度,並與合同到期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趙峽代表説,“我們有信心按照法律規定,把依法用工問題處理好,多給社會創造就業崗位,使這部法律得到全面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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