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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林中代表:法人離任檔案審核應納入《檔案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岳德亮、李亞彪)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趙林中説,《檔案法》頒布至今約20年,僅上世紀90年代作過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它的某些條款與當今形勢的發展和要求已不相適應,存在空白點。

    比如,目前各地均或多或少存在檔案資料沒有移交或不能移交的現象。《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屬於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屬於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趙林中代表説,如果一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重視檔案工作,使其任期內的檔案發生損毀、丟失等現象,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又沒有及時發現,當10年、20年後移交時發現了問題,再進行處罰和責任追究時,時任領導早已調離、退休甚至死亡,對檔案執法帶來很大困難。

    趙林中代表認為,如果像“離任財務審計”一樣,把對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離任檔案審核”納入《檔案法》,使法定代表人在離任時,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任期內的檔案管理進行審核,符合規定後,方可離任,是推行一把手抓檔案的法律保證。

    此外,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檔案保管部門丟失檔案,導致企業公民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而導致民事訴訟,而法院又無統一的處理賠償標準,故建議在規定對具體責任人及部門的刑事、行政責任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統一賠償條款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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