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王聖志)“當前確定糧食最低收購價格的政策沒有體現前瞻性,沒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也沒有充分發揮國家政策對糧食生産的宏觀調節作用。”全國人大代表、安徽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景龍説,“國家應成立專門機構,在對糧食品種種植面積、生産成本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國際國內糧食市場需求情況及發展趨勢,確定糧食最低收購價格。”
徐景龍代表説,我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當糧食供求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必要時可由國務院決定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糧食主産區最低收購價格”。這一《條例》實施以來,有關部門均在新麥上市前經商討後,報國務院批准發佈最低收購價格。這樣簡單地根據糧食生産狀況來制定國家糧食收購政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種糧農民的利益,促進了糧食生産,但還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徐景龍代表認為,國家應進一步完善最低收購價政策,當務之急應加快建立最低收購價確立機制,及早發佈最低收購價價格。這樣可以增強農民進行農業生産的信心,提高農民種植糧食的積極性,增加對農業的投入,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有利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引導農民調整種植結構,改善糧食品種供應狀況,豐富糧食市場供應;可以引導農民按市場需求合理種植糧食,避免出現“賣糧難”問題。
徐景龍代表建議,經國務院授權,國家相關部門共同組成專門機構或協商機構,負責最低收購價價格水平的確立工作。這一機構應在糧食品種種植前,通過對糧食品種種植面積、生産成本的調研,結合國際國內糧食市場需求情況及發展趨勢,擬定最低收購價價格。同時,組織利益相關者參加聽證,根據聽證結果,商定最低收購價價格,報國務院審批。糧食品種收穫時,國務院根據糧食品種生産情況和具體市場價格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最低收購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