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基層民主政治制度。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基層群眾有序政治參與。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積極擴大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面。圍繞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改進工作機制,加強制度建設,豐富基層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統籌推進城鄉社區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是完善民主決策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決策制度,規範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諮詢、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切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堅決杜絕行政決策中的擅權、專權和濫用權力,避免和減少決策失誤。
三是完善行政監督制度。進一步健全對行政權力監督的體制機制,建立政府績效評估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強化對重點領域、重點資金和重點部門的審計監督。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的同時,更加重視和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四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堅持科學立法,切實突出立法重點,注重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而緊迫的問題。堅持民主立法,不斷擴大公民對政府立法的有序參與。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堅持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和公正執法,強化程序意識,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指導,大力推進基層政府依法行政。廣泛開展公民意識和法制宣傳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處理問題的能力。
五是完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堅持“從嚴治警”與“從優待警”相結合,加強隊伍建設,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深化司法考試製度和律師制度改革,全面實行監獄體制改革,積極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