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呂曉宇)“一些有殘疾的大學畢業生雖然完全符合工作崗位職責要求卻被拒絕錄用,一些殘疾人在單位公開招聘合格後被取消錄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殘聯維權部主任薄紹曄認為,就業歧視侵害了殘疾人的就業權利,也損害了法律權威,侵害了社會公平正義。
薄紹曄説,我國有8300萬殘疾人,許多殘疾人在工作崗位上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就業促進法》、《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中都有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而且,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糾正了社會上“身體健康”與“無殘疾”畫等號的錯誤觀念,把《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身體健康”改為“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從而為殘疾人進入國家機關消除了障礙和誤區。
薄紹曄説,按照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人員總數不低於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但是實際安置殘疾人的比例遠低於法律規定的比例。有些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從未公開招錄甚至抵制招錄殘疾人。一位右手殘疾的碩士畢業生在某單位實習數月,完全符合工作崗位職責要求。在這個招錄考試綜合成績名列第一的情況下,卻被當地人事部門以“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為由拒絕錄取。一位肢體殘疾人參加某單位面向社會的公開招聘,通過了考試,體檢合格,在上班一個月後單位以他有殘疾為由,要求他再次進行體檢,並因殘疾取消錄用。
每年有近萬名殘疾學生從普通高等院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學院畢業,他們當中不乏學業優秀者,也具備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能力和條件。薄紹曄建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理應成為貫徹執行法律的典範,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帶動社會各界形成尊重和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良好社會氛圍。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在招錄過程中歧視殘疾人,應當追究單位和負責人的相關行政責任,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