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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刑事訴訟法修改六看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
——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六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霍小光、陳菲、楊維漢)歷經16年之後,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訴訟法面臨第二次“大修”。8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説明時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於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看點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此次提交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總則中明確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保障問題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時候還沒有規定。現在規定進去是很大的亮點。”多次參與刑訴法草案修訂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王兆國説,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

    刑訴法是一部直接關係公民權益和基本權利的刑事訴訟法律,決定公民的生命、財産、自由等基本權利。

    “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陳光中説:“規定這幾個字,不僅有宣示性,也有指導性意義,意味著在懲罰犯罪的同時,要尊重和保障人權。”

    看點二: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但刑事司法面臨很大的破案社會壓力,刑訴法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

    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陳光中認為,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認為,過去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執行得不好,就是因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證據。“因此,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會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點三:明確逮捕條件 嚴格限制“不通知”家屬情形

    “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一直備受關注。根據現行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在審議過程中,我們採納社會各界意見,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條件作出幾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修正案草案提請首次審議時,規定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無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做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為明確具體的條件,來嚴格限定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但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後,産生一些誤讀,反而被理解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對此,二審稿進一步做了限定。“二審稿通過後,有意見認為步子還可以邁得大些。”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鋻於此,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通知家屬。同時,縮小了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

    看點四:死刑復核更慎重 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認為,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為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看點五:辯護律師介入提前 涉嫌偽證需“異地”偵辦

    根據現行刑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託辯護人。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修正案草案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

    對於這一改動,劉昊律師表示,這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

    “律師在這一階段除進行從前規定的會見、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訴控告等工作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取證和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劉昊説。

    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律師會見程序。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憑藉“三證”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同現行刑訴法規定不一致,引發過爭議。

    “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認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應當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於極少數案件,從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實際情況考慮,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事先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三類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這既解決了與律師法有關規定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律師涉嫌辯護人偽證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看點六:審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錢買刑”

    我國現行刑訴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這次修改又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

    “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過大。”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修正案同時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有人提出,這是否意味著可以“花錢買刑”。陳光中教授認為,制度不是一點沒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很窄,比較嚴格,而且必須出於雙方自願。“鼓勵犯罪人道歉賠償,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權益,使其得到更多賠償。這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參與采寫:楊三軍、朱薇、張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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