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築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這是我國首部國家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項規劃。《綱要》指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對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促進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2014年7月23日15時,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馮中聖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並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如果萬一齣現了失信行為,是不是這一輩子都會受到影響?有沒有時間限制? [馮中聖]這其實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一個是關於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兩者要區分開。關於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不良行為終止後5年,超過5年要刪除,對企業的不良信息,則沒有規定期限。 關於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這個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不同程度、不同性質的失信行為,受懲戒的方式、程度和期限都不一樣。輕微的失信行為,可能只是短時間內的懲戒,改正以後就不再繼續懲戒了。但是對於嚴重的失信行為,情況就不一樣了。比如説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資本市場領域,相關法律法規非常明確,對嚴重違法失信的行為要採取終身禁入的懲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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