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10時,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主持人]一位網友問到:《實施細則》在哪些方面對兩辦《規定》作了細化和完善?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張通]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明確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方面,明確了領導小組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細化完善了審計計劃制定程序,明確了同步審計的有關內容等。此外,根據中央加強對基層組織管理和監督的要求,還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對村和社區等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主持人]一名網友提問説:還可以對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請張主任具體説説這方面的情況。 [張通]從目前來看,加強對農村等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審計監督,非常重要和必要。在審計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審計機關根據當地黨委、政府的要求,對村、社區的主要負責人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這對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的權益、推動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央加強對基層組織管理監督的要求,《實施細則》規定,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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