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進行進一步細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7-29 11:12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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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9日10時,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主持人]一位網友提問:《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我想知道具體哪些領導幹部需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張通]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方面的要求,以及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發展情況,我們制定的《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主要領導幹部;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區公所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幹部。第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

    第三,中央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第四,上級領導幹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包括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此外,《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審計機關根據地方黨委和政府的要求,可以對村和社區等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責任編輯: 胡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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