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10時,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主持人]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承擔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職責,對其進行審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新形勢下,加強對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監督,主要關注哪些重點內容呢? [張通]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根據地方黨委書記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以及兩辦《規定》的有關規定,《實施細則》細化明確了地方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 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領導本地區經濟工作,統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情況及效果;重大經濟決策情況;本地區財政收支總量和結構、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等情況;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用途和風險管控等情況;自然資源資産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對黨委有關工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管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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