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10時,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主持人]經濟責任審計中,要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請問,《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了哪些規定? [張通]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要圍繞“經濟”、“責任”四個字。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領導幹部所承擔經濟責任的內涵和外延也在發展變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完善政績考核評價體系,切實把各方面積極性引導到加快轉方式調結構、實現科學發展上來;中央組織部近期也出臺了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辦法。 那麼,按照新形勢和新要求,《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審計評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二是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過程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 三是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是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産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五是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 六是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定評價指標,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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