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10時,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主持人]《實施細則》的出臺,對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將産生怎樣的積極影響?[張通]實踐表明,經濟責任審計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是幹部管理監督制度、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細則》以監督制約權力運行、促進責任落實為重點,將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每一個環節,使幹部管理監督制度更加完善,監督手段更加有效,將對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監督、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産生重要影響。 比如説,《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明確將地區、部門、單位的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納入審計對象範圍,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實施同步經濟責任審計;明確了各類領導幹部的審計內容,重點加強對地區、部門和單位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經濟決策、重大預算安排、重大投資項目等權力行使關鍵環節和領域的審計監督;評價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強化問責和責任追究,將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或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或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將疏于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情形,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承擔主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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