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按期報送信息可補報 但需承擔相應後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01 09:3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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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實施將給傳統的市場監管方式帶來哪些變化?有何深遠意義?9月1日9時,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條例》,並回答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

    [主持人]有網友關心,如果企業當年未按期報送年報,是否可以補報,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趙旭東]這個問題從條款上看,沒有明確的一句話,但是從條例的規定內容來看,當然是可以補報的。有幾個條款都説到,企業未按規定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履行,更不排除他自願的來補報。

    他未按期報送的法律後果呢,這個條例當中也是做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在17條當中明確的規定,有兩種情況有這樣的後果,第一個要列入經營異常的名錄。第二這個時候可以提醒一些履行公示義務,如果情節嚴重要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先期的糾正,第二是是行政責任,第三個是民事責任,最嚴重的是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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