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包括年報和即時信息 即時信息需在20天內公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01 09:32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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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實施將給傳統的市場監管方式帶來哪些變化?有何深遠意義?9月1日9時,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條例》,並回答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

    [主持人]條例規定的公示信息中,公示的即時信息是指什麼?公示的時限要求是什麼?

    [趙旭東]這個條例規定了兩方面的信息,一個是年度報告的內容,這是一個信息。還有一個是即時信息。年度報告每年按規定要報送的,這個條例已經列舉了7項內容。另外一類是即時信息,不是常規的一定發生的,但是可能發生,只要發生就要按照規定來報送。按照條例的第10條,對即時信息做了列舉性的規定,分了6項,包括公司的發起人出資方面的信息,第二是股權變動的信息,第三是行政許可的信息等等,這些都是可能發生的,一旦發生就要公示的,就是即時信息。即時信息是發生之後20天之內要公佈。

    [主持人]年報的時間給的時限比較寬鬆,而即時信息是20天的時間,是不是有些少?

    [劉玉亭] 實際上,這個信息一旦形成就具備了向外公示的條件。不會因為其他條件不具備而不能公示,這些信息是需要社會知曉的,不需要準備的時間。這個信息已經形成了,形成之後就要即時公示。

責任編輯: 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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