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實施將給傳統的市場監管方式帶來哪些變化?有何深遠意義?9月1日9時,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條例》,並回答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 [主持人]工商部門要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審查嗎? [劉玉亭]工商部門為企業公示信息提供這樣一個平臺,其他部門公示的信息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這個平臺上公示的,我們也歡迎。但是我們不對企業公示的信息負責,企業對自己公示的信息負責。 [趙旭東]就是各負其責,誰公示誰負責。 [劉玉亭]如何保證企業公示的信息是真實的、準確的,就是在規定時間內準確地及時地公示信息,在這個條例裏面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首先是強調企業的自律,企業應當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性,要對自己公示的真實性負責。因為這是對全社會開放的,社會公眾都可以查詢,如果企業在信息公示當中弄虛作假,或者沒有把好關,對真實性信息把關不夠,一旦被社會知曉,必定會對企業産生不好的影響。企業要對自己公示的信息負責,要自律。 第二,工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並不審查,但是制度規定要進行抽查。社會公眾如果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有虛假的,也可以舉報,這樣就建立了抽查制度和舉報制度。企業公示的信息如果有不真實的,有意無意的弄虛作假,工商部門可以通過抽查予以發現,社會公眾也可以舉報。這實際上就是由以前的工商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來監督企業,現在變成政府部門與社會共同監督了。 第三,在抽查的時候,如果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是虛假的,社會仲介組織也會對他進行監管。比如有些企業是哪些仲介組織的成員,他對這些信息也會比較關注。實際上,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組織也是對他的成員和服務對象,通過信息進行的一種監督。 最後,只要發現企業公佈的信息不真實的,弄虛作假的,根據不同的情形會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這個名單會對外公示,社會上與他打交道有交易的,還有政府部門進行服務的、監管,都會知曉,約束的機制就形成了。企業在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當中就會受到限制和禁止。這些行為是保證企業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從制度設計上是這樣的。當然,任何制度的設計可能都會留下或者有人鑽空子,這些我們也會依法處理的。劉玉亭 我相信,絕大多數企業會真實及時地依法公示自己的信息,因為這個本身就沒有什麼隱瞞。他有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在交易和競爭中才能站住腳,更好的進行交易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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