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實施將給傳統的市場監管方式帶來哪些變化?有何深遠意義?9月1日9時,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條例》,並回答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 [主持人]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報和企業的年報有什麼區別? [劉玉亭]現在的暫行條例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體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我們制定了五部配套的規章,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兩個公示年報的辦法,也是我們五個規章的其中兩個。為什麼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的年報是有所不同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但是企業是必須公示。這是一個區別。 第二個區別,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信息公示系統上報年報,也可以向登記的工商執法部門報送紙質的年度報告。企業是必須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來報告。 第三,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相比,個體工商戶不設異常名錄,未報年報,只標記為異常狀態。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設嚴重違法名單,也就是通常我們説的黑名單,而企業設計了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的名單,這就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區別。 [主持人]似乎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寬鬆一些? [劉玉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有很多不同之處。有的個體工商戶起個名字,有的連名字都沒有,就是自己的名字,自己的名字和他從事經營的主體是一樣的,如果公示這些信息就有可能涉及到個人隱私,這是一個簡單的例子。他們各有各的特點,所以我們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有不同的要求。但是有一條,都是通過信用來約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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