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排污費不矛盾 不存在重復徵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04 11:4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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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意見》提出了哪些新的原則和制度設計?市場機制在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中將起到什麼作用?9月4日10時30分,環境保護部總量司副司長黃小贈作客中國政府網,與網友在線交流,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網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排污費之間是一回事嗎?是否存在重復徵收的問題?

    [黃小贈]這個問題是廣大網民很關心的。剛開始這項工作時,我個人也有這方面的疑問,在這裡我給大家作一個解答。

    《意見》的一大亮點就是首次明確了對於試點地區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實行有償配置。對於排污權的初始分配,主要分為無償分配和有償取得這兩種方式。無償分配的排污指標很容易造成新老企業、不同排放水平企業的不公平性。並且當總量控制目標不嚴格的時候,造成排污指標無法真正體現環境資源價格。實踐普遍認為排污權是具有價值的稀缺資源,排污權已經成為行業企業發展的“基本生産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權必須支付相應的“酬金”。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而言,對企業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徵收排污費並不矛盾,其徵收依據、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復徵收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意見》明確作出規定,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反映的是佔用環境資源的價值,體現的是“誰佔有,誰付費”的原則,基於佔用的指標量進行徵收,就是你有多少排污權,你就按照排污權確定的量繳納有償使用費。徵收環節在前端,是對排污行為的一種前置約束,目的是推動企業減少環境資源的佔用,以解決我國環境容量資源長期無價和低價使用的問題。

    排污費是排污單位對排放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的補償,體現的是“污染者付費”和“損害者付費”原則,根據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進行徵收,徵收環節在後端,是對排污行為的末端約束,目的是推動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增加環保資金用於生産工藝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

責任編輯: 胡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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