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追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09 10:2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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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通知》從哪些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怎樣落實,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能否有效規避?環境保護大檢查是否有時間表?公眾如何表達權利,參與監督環境執法?2014年12月9日10時,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和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孫振世作客中國政府網,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當中把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通知當中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有追責責任,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孫振世]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環境服務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目前,環境服務業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與污染介質修復、污染治理、諮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等。為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三方治理是政府推動環保産業發展和環境治理升級的重要手段,推進第三方治理工作的關鍵之一就是明確第三方治理機構的法律責任。《通知》提出要對負有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予以追責,既為凈化環境服務市場,也為促進環境服務業健康發展。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5條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裡的連帶責任主要是指民事責任。法律責任中除了民事責任,還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現實中,一些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往往成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幫兇,與排污單位惡意串通提供虛假環評材料、偽造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協助相關單位逃避環境監管更具有趨隱蔽性,造假、逃避監管更加具有專業性,社會影響也更惡劣。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追責,一方面將會嚴厲打擊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違法行為,杜絕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成為排污單位的幫兇,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培育健康的環境服務市場。

責任編輯: 胡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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