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發佈《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從糧食生産、流通、消費等各環節,進一步明確了各省級人民政府在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方面的事權與責任,且進一步強化了考核與問責。輿論普遍認為,《意見》作為國家層面對全面落實地方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出臺的首個專門文件,在我國糧食生産剛剛喜獲“十一連增”之際予以發佈,可謂意味深長。 眾所週知,在我國歷來有“省長米袋子、市長菜籃子”的説法。言外之意,明晰了糧食生産與生蔬肉蛋等農産品供應的重要地位。其中,所謂“省長米袋子”直接對應的糧食安全,在我國一直被置於重中之重的地位。 正所謂“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糧食安全,不僅與民眾基本生命健康密切相關,更事關國家戰略安全。可見,無論將國家糧食安全擺放在任何重要位置都不為過。而之所以糧食安全每年都被置於國家經濟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與我國糧食生産現狀不無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糧食生産已經連續十一年獲得增産,但一直以來存在的糧食供給成本過高的問題並未得到徹底緩解。一直以來,我國糧食生産和價格關係密切,長期存在著因為生産成本高、糧價過低等因素導致的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甚至無人耕地、土地撂荒的尷尬。由此,在政策實施上也逐漸形成通過不斷採取高投入補貼等措施,以確保農民種田積極性的傾向。 然而,在高投入政策之下,糧食價格也在逐年增長,由此導致糧食産品終端價格居高不下的客觀現實,也讓我國糧食生産在國際農産品價格競爭力的衝擊下越發不具優勢。 在現實條件下,我國糧食安全戰略也得以調整。不同於早前《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明確提出的確保將糧食自給率穩定在95%以上的紅線要求,現階段實施的糧食安全戰略明確提出,我國糧食自給主要是穀物類,即玉米、小麥和稻穀,如大豆和油類等並未要求要完全自給;此外,小麥、水稻等口糧安全也被重點強調。 近年來,在戰略調整的同時,確保糧食安全的舉措也不斷更新。從不斷降低勞動力成本和灌溉成本,到積極推廣旱作農業技術,從呼籲建立“農業保護區制度”確保耕地保護與城鎮化發展並行不悖,到加快土地整治明確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首要目標,從積極促進農業保險大有可為,到嚴把儲糧關,確保糧食安全等等。可以説,我國糧食安全始終在踐行著不斷細化戰略實施的政策路徑。 綜觀以往有關落實糧食安全戰略的政策要求,不難發現,雖然任意單一政策均明確了責任主體和權責關係,但並未將其置於統一的責任考核體系中來,這對於具體實施糧食安全戰略的地方政府而言,難免面臨責任主體眾多、難以統一協調、調動的局面,繼而更不利於“確保糧食安全戰略”這一唯一目標的實現。 根據《意見》明確的省級人民政府的糧食安全責任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必須切實承擔起保障本地區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糧食生産、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 其中,省長(主席、市長)在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方面所要承擔的責任是:穩定發展糧食生産,鞏固和提高糧食生産能力;落實和完善糧食扶持政策,抓好糧食收購,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管好地方糧食儲備,確保儲備糧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良好、調用高效;實施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工程,加強糧食流通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促進糧食産業健康發展;完善區域糧食市場調控機制,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健全糧食質量安全保障體系,落實監管責任;大力推進節糧減損,引導城鄉居民健康消費。 最為重要的是,《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糧食安全的要求,落實農業、糧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在責任考核方面,《意見》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意見》要求抓緊制定監督考核辦法,定期組織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揚,對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並追究責任,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記者以為,《意見》對省長責任制的要求,可謂對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亦對近年來逐漸成型的貫穿糧食生産、流通、儲備等多環節的糧食安全政策體系有著直接利好,畢竟,明晰了省長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權責和考核問責機制,對於我國有著明顯地域特點的糧食生産現狀而言,無異於抓住了解決糧食安全這一主要矛盾的重點。由此看來,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勢必將讓“省長米袋子”從口號落向實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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