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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2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頒布日期:19910912  實施日期:19910912  頒布單位:衛生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染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 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所在地區結核病防治業務的歸口管理。

  第四條 結核病防治工作應以農村為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發現、治療和化療管理。

  第五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卡介苗接種制度。

  第六條 對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機 構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市(地)、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省、市(地)、縣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承擔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擬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綜合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定國家結核病防治技術標準、規範。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的推廣工作。

  第十條 其他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結核病防治規劃的實施;

  (二)與防疫機構合作共同開展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四)負責落實本地區結核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化療管理工作;

  (五)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性結核病體檢;

  (六)對肺結核病高發地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或普查;

  (七)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八)培訓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加強結核病防治技術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質量。

  第十二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指導。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結核病防治網絡的組織建設,並充分利用現有的醫療預防保健網,積極參與結核病的防治。

  企業的醫療防治科室和人員,在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下,負責所在地區和單位結核病病人的發現、登記、報告、化療管理以及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結核病專科醫院和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結核病人的住院治療,並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規劃、目標,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都有義務按規定承擔所在地區、單位或指定區域的卡介苗接種任務。

  第十七條 卡介苗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縣級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接種工作。

  第十八條 卡介苗接種必須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卡介苗接種情況應當及時填入統一發放的計劃免疫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片。

  第二十條 卡介苗接種發生差錯事故和發生嚴重異常反應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並如實報告當地縣級衛生防疫機構,不得延誤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一條 卡介苗的訂購計劃供應由結核病防治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共同制訂,由省級防疫機構統一訂貨。

  負責實施卡介苗接種的機構,應將卡介苗接種率及接種質量考核情況,定期書面報告衛生行政部門,並抄送同級衛生防疫機構以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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