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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5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包括: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種類



品名



限帶數量



酒類



白酒



2公斤(包裝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髮膠、衣領凈



1瓶(350ml



累計不超過1000ml或者1公斤



摩絲、光亮劑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殺蟲劑



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



1瓶(350ml



其它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



5



安全火柴



5





  注:限帶數量是指每名旅客最多可攜帶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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