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經江蘇省委、省政府批准,將於明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江蘇省人事廳負責人詳細闡述了事業單位聘用制實施的有關政策。
全員聘用制全省有序穩步推進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截至上月底,江蘇省32221個事業單位有80%推行了人員聘用制,124萬多名職工中有99萬多人簽訂了聘用合同。鹽城、南通兩市已經全部實行了人員聘用制,常州、無錫、鎮江90%以上的單位和職工實行人員聘用制。省直事業單位中,科技、衛生系統所有單位都已經推行。
2007年,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將全部實行聘用制管理。明年江蘇省推進事業單位聘用制的工作重點是首先在省級機關和進展慢的市縣全面推開,同時,對已經實行這項政策但不很完善的單位進行規範。
全員聘用將帶來三大突破
實施人員聘用制後,江蘇省事業單位的用人將在三個方面實現突破:一是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化。人員招聘到崗,雙方簽訂合同,聘期到後,單位和員工可以續約,也可以解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辦。第二個突破是從身份管理變為崗位管理。實行聘用制之後,將徹底打破以往幹部和工人的員工身份劃分,以崗位來劃分人員。第三個突破是由單位用人變為社會用人。事業單位員工逐步實行人事代理,檔案由社會人才服務機構負責保管。
聘用制,不是説單位可以隨意用人
實施聘用制,單位獲得了更多的用人權,但絕不是説單位可以隨意用人。
招聘用人,必須按照崗位的職責要求和聘用條件,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公開招聘等方法擇優聘用工作人員。聘用制的實施方案還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可以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嚴格考核的前提下,採取單位與現有在職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辦法予以過渡。
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與自己有上述親屬關係的,應當回避。
事業單位聘用員工可以設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原固定制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軍隊轉業幹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也不得約定試用期。
事業單位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原職工拒簽的,單位應當給予其3至6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滿後未調出的,應當勸其辦理辭職手續;未調出又不辭職的,予以辭退。
“炒魷魚”得上規矩
聘用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內的;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喪失勞動能力的;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或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長期合同和項目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對崗位需要或職業要求期限相對較長的,可簽訂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簽訂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該辦法規定,事業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制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應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現役軍人的配偶;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殘疾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 6級傷殘的。
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此類人員如在單位內部競爭上崗中未被聘任,應當比照有關未聘人員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
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合同期限不得低於3年。
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緩簽期延續至前述情況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直至該人員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記者 陳炳山 呂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