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3月11日專電(劉懿德、王震)“我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把獲得的貸款借給一個朋友,一開始他都按期還錢,年前就不知所終了,急得我連年都沒過好。”近日,家住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的文女士來到臨河區法院詢問案件情況。 據了解,2014年1月至2月,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增速明顯,新收案件已達173件。“以前民間借貸之間的糾紛案件多是發生在熟人之間,但近年來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借貸越來越普遍。”臨河區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紹説,“民間貸款已從熟人交易向以錢炒錢方向發展,追逐高利盲目投資,風險隱患較大。” 記者了解到,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難以被找到的情況很普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債行為,行蹤不定。由於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私下交易,初始階段執法機關往往無從知曉,待案發後大部分債臺高築的借款人就選擇逃匿,並且還存在被告拒簽法院應訴手續或于原告起訴後離家外出的情形,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選擇缺席審判。 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法官提示公眾,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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