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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通告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2018-07-23 07:44 來源: 藥監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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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14批次藥品

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2018年第63號)

經吉林省藥品檢驗所等6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陜西漢王藥業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生産的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河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西德成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復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含量測定、裝量。

經吉林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陜西漢王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2批次木香順氣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河北仁心藥業有限公司、江西樟樹成方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永州市永靛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廉江市華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西貴港市綠之源種養發展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張掖市恒利中藥材加工有限公司生産的6批次羌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浸出物。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湖南藥用輔料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標示為四川子仁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石淋通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化性。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湖南藥用輔料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標示為赤峰維康生化制藥有限公司、甘肅省西峰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2批次維U顛茄鋁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健民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小金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微生物限度。

經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浙江惠迪森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注射用拉氧頭孢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有關物質。(詳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産品,並進行整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産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特此通告。

附件:1.14批次不符合規定藥品名單

      2.不符合規定項目的小知識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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