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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印發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

2019-03-21 09:01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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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監督管理,日前,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和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

《規定》明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針對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等。

《規定》強調,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便利的原則,圍繞採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建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狀況自查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等制度,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等。有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採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規定》明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要求,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學校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佈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週公佈學生餐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規定》明確,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細化了對學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人員發生違法違規情形進行追責的規定等。

《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深入宣傳解讀和貫徹落實《規定》,推動地方和學校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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