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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工作社保如何接續?員工辭職公司需付經濟補償嗎?……權威答覆!

2021-05-07 09:43 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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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雲淡風輕”:

我原先在本地的事業單位工作,後來去外地的企業上班,請問我的社保如何接續?

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相關轉移業務: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流程:首先,由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填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其次,等待社保機構告知辦理結果,具體轉移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協同辦理。

二、職業年金轉移流程:若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由新就業單位或本人提出轉移申請,將職業年金資金轉入年金計劃受託財産託管賬戶,並將記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的信息表(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交由企業年金管理機構。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基金不轉移,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管理運營其職業年金賬戶。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2017]7號)

網民“天邊零距離”:

關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個人可以自由調整繳費檔次嗎?

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可以。在您每年繳費前,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繳費檔次。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網民“書包”:

員工申請辭職,這種情況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嗎?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

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政策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網民“江建兵”:

我一直在外地工作並繳納社保,退休後我可以在老家領養老金嗎?

人社部養老保險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滿足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依次按照以下原則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在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同時,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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