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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這場吹風會信息量很大!

2022-07-29 20:2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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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情況。7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有關工作。會上介紹,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7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這兩個文件。一起來看——

《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Q1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29個罰款事項,這些罰款事項涉及的行為具有哪些特點?未來是否還會繼續壓減罰款事項?

A:取消的這29個罰款事項涉及的行為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違反程序性管理規定、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低;二是可以通過信息化查驗等其他方式達到監管效果。

下一步,國務院將印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向社會公佈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並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修改和廢止提出明確要求。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在罰款事項取消後,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這次清理的罰款事項只是第一批,接下來司法部將會同其他部門繼續清理其他領域的罰款事項,目前有關工作已經同步開展了。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堅持執法為民,刀刃向內,勇於擔當,對應當清理的罰款事項,及時予以取消和調整,保護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Q2

清理不合理罰款的標準是什麼?

A:概括起來就是“三個一律”:

第一個“一律”就是凡是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關於設定權限,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能夠對哪些行為規定罰款,以及罰款的種類、幅度和範圍,行政處罰法都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也要求,不得通過增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法定幅度之外調整罰款上下限等方式層層加碼或者“立法放水”。關於設定程序,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都有明確規定,罰款事項的設定必須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設定。沒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予以取消。

第二個“一律”就是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比如,對企業試生産的産品,未標明“試製品”即銷售的行為處以罰款,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試製品”可以按普通産品統一監管,取消相應罰款,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第三個“一律”就是凡是罰款事項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比如,以前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如果不帶就被警告或者罰款,但現在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查詢證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隨車攜帶,通過設定罰款進行監管已沒有必要。

同時,在罰款清理工作中,我們還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堅決杜絕亂罰款的同時,也不簡單地為了清理而清理,對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後可能出現監管空白確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Q3

取消罰款事項後,有哪些措施來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A:一是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對於上位法已調整、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避免重復進行罰款。對於可以採取其他措施替代罰款的,在下一步行政法規、規章修訂中,儘快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監管措施,嚴格落實,做到監管不越位但是也決不缺位。

二是提高監管能力、豐富監管手段。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要不斷深化、系統推進法治監管、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促進這三者相互支撐、相互配合、協同發力。加強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提升與超大規模市場相適應的市場監管綜合能力。

三是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強“上下”“左右”行政執法的協調配合,我們將抓好市場監管部門內部執法的指導工作,並做好與其他有關部門執法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專業部門與綜合部門、行業監管與市場監管的協調作用,形成監管合力,用好“工具箱”,打好“組合拳”。

四是加強重點領域監管,保障安全。對於涉及産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關係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的重點領域,將深化底線思維、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監管,壓實安全責任,織密安全網絡。我們正在積極探索末端發力、終端見效的長效工作機制,徹底打通市場監管工作的“最後一公里”,讓人民群眾能夠買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Q4

針對當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意見》提出哪些解決措施?

A:一是在制定職責權限方面。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設區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門,縣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職責權限。但同時,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不得重復制定。

二是在準確規定裁量內容方面。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細化量化行政許可程序,要優化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將徵收徵用事務委託實施的,要明確委託的具體事項、條件、權限、程序和責任。不得將法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徵收徵用事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

三是在嚴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程序方面。明確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要根據管理需要,科學分析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實施效果。以規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履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程序;以行政規範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履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的程序。

四是在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方面。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後要按照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確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備案審查機關發現行政裁量權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要依法予以糾正。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五是在加大實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重要性,積極參與監督和評議行政執法活動。同時,明確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

Q5

如何保證行政裁量權基準得到有效執行、充分發揮作用?

A:一是明確在行政執法決定中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二是調整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對適用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對調整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機關要及時修改。

三是不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Q6

《意見》主要規範了哪些行政執法行為?

A:一是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適當。對同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種類、幅度,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對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要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二是推動行政許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辦理時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許可的變更、撤回、撤銷、登出只有原則性規定,或者對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環節,不得增加證明材料,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防止行業壟斷、地方保護、市場分割。

三是推動行政徵收徵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要遵循徵收徵用法定、公平公開、尊重行政相對人財産權等原則,重點對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序和權限進行細化量化,合理確定徵收徵用財産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對存在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情形的行政徵收項目,要明確具體情形、審批權限和程序。

四是規範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的條件、程序和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對行政檢查的職責和範圍只有原則性規定,對行政確認申請需提交的材料沒有明確規定,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相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

Q7

壓縮裁量空間後是否會導致行政效率下降、降低有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

A:壓縮裁量空間之後不會導致行政效率下降,不會降低有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規範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另一方面也為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辦理案件提供具體的執法依據,避免行政相對人的質疑。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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