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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

2022-10-31 15:47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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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有最新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市場主體登記、年度報告服務、經營場所供給、資金、財稅、金融、社保、創業就業、社區便民服務、數字化發展、知識産權保護、紓困幫扶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聽取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不得違反規定在資質許可、項目申報、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方面對個體工商戶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收費或者變相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詳細閱讀: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罐車運行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規範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産、登記、使用和檢驗,集中整治罐車運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罐車安全運行水平。《方案》明確,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罐車運行。

11月1日起,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公告》明確,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産(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並照章徵稅。

@駕校教練,今後培訓學員要注意這些

交通運輸部公佈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規定》明確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要求駕培機構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保障學員合法權益。規定駕培機構必須在備案的教學場地開展相關培訓,減少無序經營、逃避監管等問題。新增學員滿意度評價要求,完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評制度,提升經營服務質量。

>>詳細閱讀:交通運輸部修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及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十類貨物禁止過境。明確過境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過境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期間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詳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260號令)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全面實行清單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確,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發佈全國統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納入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管理。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在清單外實施稅務行政許可。同時明確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的實施規定。

>>詳細閱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

食品生産許可審查新規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通則(2022版)》明確,食品生産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結論判定為通過的,申請人應當自作出現場核查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向其日常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詳細閱讀:重磅!食品生産許可審查新規發佈

事關中小學數字教材!3項國家標準11月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發佈《數字教材 中小學數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數字教材 中小學數字教材元數據》《數字教材 中小學數字教材質量要求和檢測方法》3項國家標準,規定了中小學數字教材出版活動的基本流程,對中小學數字教材提出了質量要求,給出了檢測流程和檢測方法,並提出了能夠兼容教育領域和出版領域的整體方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藥品有問題、隱患?按新版管理辦法召回

國家藥監局組織修訂《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並實施藥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保證上市藥品的可溯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實施召回過程中,一級召回每日,二級召回每3日,三級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召回藥品的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記錄應當保存5年且不得少於藥品有效期後1年。

>>詳細閱讀: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公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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