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劉奕湛、楊維漢)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財産受到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物權法草案強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草案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産,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有財産包括: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産等,並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草案還對監管不利造成國有財産流失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設置了“高壓線”:履行國有財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産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産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産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設定財産擔保上,草案也對公共財産和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擔保作了限制和禁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草案還對集體所有財産進行了規定,厘清財産範圍和權利邊界。草案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包括: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産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産和動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