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 宋常青)“立法規範人體活體器官捐獻和遺體捐獻,可以鼓勵公民樹立自願捐獻意識,擴大器官來源,建立健全器官捐獻系統,緩解器官移植供體來源不足和醫學院校教學研究用屍體不足的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江亦曼建議:儘快出臺遺體器官捐獻法規。
江亦曼介紹,2007年國務院出臺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使器官移植有了法律依據。但是,該條例未對人體器官捐獻作出明確規定。因為移植的前提是捐獻,沒有公民的自願捐獻,就沒有大量可供移植的器官來源。目前我國可供移植的器官來源嚴重不足,大部分醫學院校教學研究用屍體不足,極易造成活體器官和遺體器官的非法交易。
根據統計,截至2007年,中國紅十字會在全國24個省(區、市)55個城市開展了遺體捐獻工作,共設立877個登記站,81個接受站,承擔遺體捐獻的登記、接收等日常工作。各地紅十字會登記捐獻遺體累計為10萬多人。紅十字會開展的遺體捐獻工作,可以動員人們生前提出捐獻遺體的意願,在死亡後,捐獻的遺體和器官可以供醫學教學研究和器官移植使用,這是器官移植的重要來源渠道。
目前,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福建省和浙江省寧波市、廣東省深圳市、貴州省貴陽市、湖北省武漢市已由當地人大立法,支持紅十字會開展遺體捐獻工作。北京市、海南省等14個省(市)紅十字會在政府支持下與相關部門聯合製定遺體捐獻的法規和管理辦法。
“但是,由於缺乏國家法律法規規範遺體捐獻工作,紅十字會在與其他部門協調溝通時常常受到限制,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江亦曼説。
江亦曼建議國家出臺遺體器官捐獻方面的法規,對下列內容進行規範:遺體器官捐獻的主管部門及相關承辦部門,可由衛生部門主管,中國紅十字會承辦;接受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主體及程序,中國紅十字會作為接受登記的主體,並依照法定程序接受遺體器官捐獻者登記。
同時,在遺體接收的主體及程序方面,遺體捐獻者死亡後,遺體接收主體即醫療機構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接收和保存,並根據捐贈者意願進行安排;對於遺體器官捐獻者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紀念,以弘揚他們無私奉獻的精神。
“遺體捐獻工作的監督及相關法律責任也需要通過遺體器官捐獻法規進行規範。”江亦曼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