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部門】
申請人所在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申辦對象】
台灣居民因需要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及停留延期應向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申辦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相片(規格為48X33MM)的《台灣居民多次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申請表》或《台灣居民停留延期申請表》;
2、提交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複印件;
3、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
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是指:
1、台灣居民申請多次入出境簽注及暫住加注:(1)境外企業常駐機構代表,提交《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及單位公函。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雇人員還須提交《臺港澳人員就業證》;(2)在三資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提交三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及所在單位公函;(3)在大陸就業的人員,提交工商部門簽發的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本人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或聘用證明或勞動合同及所在單位公函;(4)在大陸學習的台灣學生提交“入學通知書”或大陸教育主管部門證明申請辦理與學習期限相同的暫住加注及多次入出境簽注;(5)與大陸居民結婚的配偶及其子女,提交結婚證書及本人的申請報告;(6)寄養在大陸親屬處的未成年子女,提交寄養委託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寄養申請報告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大陸親屬承擔寄養保證書;(7)在大陸購置房産居住的,提交房屋産權證、足夠生活費用的證明和本人的申請報告;(8)為投資設廠先期來大陸考察、協商、簽約及先期籌辦人員,需多次來往大陸的旅遊業、航空航運業的從業人員,提交商務部門或招商部門、旅遊主管部門、航空航運主管部門的公函。隨行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多次入出境簽注、暫住加注可與常住我省的台灣居民同時辦理。在大陸原籍居住的70周歲以上的人員及寄養在大陸的兒童,可申請辦理3年以上的暫住加注或多次入出境簽注,在原籍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的70周歲以上人員或寄養在大陸的兒童,證件到期不便出境換領新證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予簽發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簽發3年有效暫住加注。首次辦理暫住加注的還須提交《體格檢查記錄》或經我衛生檢疫部門確認的境外公立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未滿16歲的申請人免交)。
2、台灣居民申請辦理停留延期:有接待單位的提交接待單位的公函,無接待單位的提交本人的申請報告;因病的,須提交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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