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張某、李某、王某等人合夥從事鋼材生意。一次,張某説一家企業需要大批鋼材,而他和企業負責人比較熟悉,我們幾個合夥人便委託他與該企業聯絡。沒想到,張某在和該企業簽訂購貨合同返回途中,卻遭遇了車禍死亡,肇事司機逃逸。張某的家人找到我們,要求我們賠償。而我們認為張某的死和我們沒有直接聯絡,我們沒有過錯,不想賠償,其家人就把我們告上了法庭。請問,我們是否應該對張某的死承擔賠償責任?(李傑)
答:張某作為合夥人,為合夥事務遭遇車禍,你和其他合夥人對此並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向死者家屬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經濟補償,既合情理,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這條規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不存在賠償責任問題,但站在公平的角度,應給予受害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張某的家屬僅能要求你和其他合夥人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要考慮你和其他合夥人的經濟狀況、死者家屬的情況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馮軍強 韓偉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