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久前,我曾因瑣事與鄰居王某發生過爭執,此後我們的關係就一直不好,王某還經常在背地裏向別的鄰居説我的壞話。但是我都沒有再跟王某發生過衝突。就在前幾天,王某變本加厲,多次當著很多鄰居的面、指名道姓地對我進行辱罵,給我的精神造成了嚴重傷害。請問,我能起訴王某,要求法院追究她的法律責任嗎?(劉海波)
答: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法院追究王某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法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辱罵、誹謗等方法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王某多次當眾對你指名道姓進行辱罵,是侵害你名譽權的違法行為,應負法律責任。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