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張某因故發生爭鬥,雙方都受了輕微傷。派出所在調解過程中,説打架是由我引起的,讓我自己承擔藥費,同時賠償張某300元藥費,並讓我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我認為派出所偏袒張某,調解協議顯失公平,不願簽字。請問,我可否以派出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王志平)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行政機關居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作調解,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仲裁處理,當事人對調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須符合以下條件:作為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只能是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在受案範圍內;作為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必須是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這裡的“依法”是指依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實施意見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必須是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不服派出所的調解,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張某要求賠償損失,但不得以派出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馮軍強 楊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