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原對外貿易合作部的職責。
2、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對外經濟協調、産業損害調查和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等職責。
3、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組織實施農産品進出口計劃等職責。
(二)轉變的職能。
1、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出口經營資格核準職責由核準制改為登記制。
2、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的職責,調整為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
3、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貿易、外商投資促進及援外等政府項目招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委託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4、取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管理職責以及指導出口廣告宣傳的職責。
5、加強內貿工作和內外貿的綜合協調,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整頓和規範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産業結構調整的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産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絡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絡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産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原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和具體政策,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臺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