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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2日   來源:商務部

    (十五)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司。

    擬訂技術貿易政策、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出口政策;推進科技興貿戰略;參與擬訂高技術産品出口目錄和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技術目錄;管理技術、高技術産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擬訂並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出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組織多邊、雙邊工業技術合作。

    (十六)市場體系建設司。

    起草、擬訂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城市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大宗産品批發市場規劃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七)商業改革發展司。

    擬訂現代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擬訂優化流通産業結構、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擬訂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拓城鄉市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負責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佈,研究提出進出口調控建議;負責重要消費品(肉類、食糖、邊銷茶等)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指導報廢汽車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負責繭絲綢協調工作和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九)外國投資管理司。

    研究跨國投資趨勢和全國吸收外商投資總體情況,參與擬訂外商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規章;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核準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並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並協調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工作。

    (二十)對外援助司。

    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起草對外援助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援助談判,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確定對外援助項目,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負責對外援助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的資金;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二十一)對外經濟合作司。

    起草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出口等對外經濟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設立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負責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

    (二十二)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二十三)産業損害調查局。

    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案件的産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建立産業損害預警機制;指導並協調國內有關部門和相關仲介組織産業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十四)信息化司。

    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參與組織國家“金關工程”相關工作;規劃並實施商務部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的管理;負責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二十五)外事司。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負責有關外事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部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商務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産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2、外商投資管理。《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擬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發佈。

    3、境外投資管理。原油、礦山開發等資源類重大境外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

    (二)在商務部設立國際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

    (三)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在商務部設立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調整並公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職責,交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五)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屠宰技術鑒定中心劃歸商務部。

    (六)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在勞務出口管理和對臺經貿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在下一步完善相關部門“三定”規定時,再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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