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實 施
第十二條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過批准並進行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實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第十三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並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五條 實施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衛生部批准的人類精子庫簽訂供精協議。嚴禁私自採精。
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當索取精子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不得進行性別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醫療行為方面的醫療技術檔案和法律文書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人員進行醫學業務和倫理學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條 衛生部指定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進行技術質量監測和定期評估。技術評估的主要內容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影響。監測結果和技術評估報告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經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在本辦法頒布後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按照本辦法審查,審查同意的,發給批准證書;審查不同意的,不得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將精液注入女性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根據精液來源不同,分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是指從女性體內取出卵子,在器皿內培養後,加入經技術處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後,繼續培養,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時,再轉移到子宮內著床,發育成胎兒直至分娩的技術。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