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護士執業註冊許可
【實施機關】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審批類型】國務院決定方式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 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1號)第六條:“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第十二條:“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第十九條:“未經護士執業註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辦理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三)申請首次護士註冊必須填寫《護士註冊申請表》,繳納註冊費,並向註冊機關繳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2、身份證明;
3、健康檢查證明;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四)護士註冊有效期為兩年。護士連續註冊,在前一註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交驗註冊;中斷註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註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註冊。
【辦理程序】
報送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材料
↓
註冊衛生行政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
↓ ↓
審核合格 審核不合格
↓ ↓
對《護士執業證書》 對《護士執業證書》 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
予以註冊, 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辦理時限】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
【報送材料目錄】
(一)《護士註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三)身份證明;
(四)健康檢查證明;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表格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再次註冊申請表》。申請表可在申請註冊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領取或網上下載。
【報送材料説明及樣例】 無
【收費標準及依據】
收費標準:首次註冊8元,再次註冊4元。
收費依據:《關於收取護士註冊費的通知》(財綜字1994第121號)規定: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在所轄區域內執業的護士進行註冊登記或重新註冊登記時,可以向申請註冊的護士收取註冊費。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護士註冊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5第98號)規定:各地縣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護士進行註冊登記時收取註冊費,具體標準為:首次註冊8元,再次註冊4元。
【承辦部門的導航】
【聯絡方式】
【辦理地點情況】
【辦理結果公開】
【常見問題解答】
【項目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