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社區醫藥價格行為,切實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促進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日前,青海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意見的通知》,通過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和嚴格控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藥品零售價格等措施,有效緩解和逐步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通知》明確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價格管理權限,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由青海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廳確定指導價格,各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在不超過省定價格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價格水平。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符合《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經州、地、市價格和衛生主管部門初審後,報1乃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衛生廳審批。
為嚴格控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藥品零售價格,《通知》要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均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統一配送,優先採購和使用廉價藥品。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藥品加價率最高不得超過8%,具體加價率由各州、地、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和財政投入加大的前提下,《通知》還要求各地要逐步降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的實際加價率。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開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政府集中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藥品和醫藥分開試點工作,切實保障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解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