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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直單位基本醫療保險9月啟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3日   來源:大眾日報

    中央、省屬駐濟南企業、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簡稱“省直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於9月1日啟動實施,山東省有關部門7月12日公佈了這一消息。

    建立省直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參保範圍包括中央、省屬駐濟企業、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根據單位醫療費用總支出佔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比例,按照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籌資水平。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劃定各自支付範圍,分別核算。統籌基金有確定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金等渠道解決。困難企業可以降低繳費比例,不建個人賬戶,單建統籌基金,保障其職工和退休人員的住院醫療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

    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由山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審定,按照中西醫並重,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確定。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須符合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山東省社會保障事業局負責人表示,啟動實施省直基本醫療保險,是實現由單位保險向社會保險的重要轉變。通過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可以使職工的醫療待遇更有保障,充分體現社會公平。

    7月12日上午,山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共同召開會議,部署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數據採集等準備工作。(記者 趙小菊)

    山東省直單位醫保個人繳費辦法

    離休人員醫療待遇不變

    將於9月1日啟動實施的中央、省屬駐濟企業、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簡稱“省直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離休人員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待遇不變,資金仍按原渠道解決。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用於門診和住院費用統籌。

    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的前3年,有條件的單位應每年以參保人員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養老金為標準,為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注入一個月的醫療費用作為醫療補助。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住院費用分檔支付

    省直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後,在門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或個人自付至上年度中央、省屬駐濟企業、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的5%,超過的部分,由門診費用統籌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負擔: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職工個人負擔25%,退休人員負擔20%,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負擔15%;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個人負擔相應降低5個百分點;其餘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門診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元。超出的部分通過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渠道予以解決。

    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前先由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額度。起付標準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級別確定。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為上年度省直平均工資的4%左右,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為1%左右;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減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設立起付標準。一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為省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負擔。參保人員負擔的具體比例為:職工15%,退休人員10%,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5%;其餘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

    1-4級工傷職工因病(非因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參照退休人員負擔比例執行。參保人員在門診進行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及相關治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及精神病人發生的費用,每個醫療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結算,且不設起付標準。

    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金

    為妥善解決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切實減輕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負擔,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月10元,所需資金由參保人員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參保人員發生的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金支付95%,個人負擔5%,上不封頂。

    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

    參保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退休後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須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後視同繳費年限。轉外就診需經核準。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需轉往省外就診治療的,須由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並經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核準。轉往省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總費用的10%後,再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轉診的,統籌基金不予承擔醫療費用。部分費用不予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

    補助金不予支付的費用包括: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除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因違法犯罪、酗酒、鬥毆、吸毒、自殘自殺(精神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它應由賠付責任者支付的醫療費用;職工因工傷(含舊傷復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其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不屬於支付範圍的費用。

    單位欠繳次月暫停支付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費的,其參保人員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若欠繳,自欠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賬戶剩餘資金可繼續使用);用人單位欠費超過6個月的,在暫停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暫停其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從補齊欠費和滯納金的次月起,恢復其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造成資金流失的,予以追回,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省勞動保障廳依法予以處罰:醫療保險證轉借他人或冒用他人的醫療保險證就醫的;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其他行為。

    困難單位繳費比例降低

    不能足額繳費的困難單位以上年度省直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5%的比例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職工不建個人賬戶,只保障其住院(含門診大病)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建個人賬戶,享受正常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記者 趙小菊 通訊員 趙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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