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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市民買藥可要藥品“身份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9日   來源:南方日報

    藥店不得開架銷售處方藥,市民買藥可索取藥品“身份證”。8月28日,“廣東新《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集中宣傳活動”在廣州啟動,全省近期將培訓6000名藥店店長、店員。

    現在零售藥店在街頭隨處可見,經營比較混亂:不少藥店在出售處方藥時,不向消費者索要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藥店沒有執業藥師或醫師;有的普通售藥人員隨意指導患者用藥。

    如何保障患者不會“吃錯藥”?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所長林建寧介紹説,從今年5月起實施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停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此前,藥品超市的電腦小票上一般只有藥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而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産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這“身份證”將為追溯、查證、處理藥品質量問題提供重要線索。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産品宣傳會等方式現場銷售藥品。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也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記者 陳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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