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佈《關於調整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提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每年度3.5萬元調整為4萬元。新調整從11月1日起實施。
《意見》還提出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原來的每人每年繳納120元調整為150元;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於支付就醫時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包括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和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將非因工發生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醫療補助人員報銷最高限額為20萬元,其他人員為15.5萬元。
此外,《意見》對特定人群也提出了新調整,包括享受企業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在非因工情況下發生的意外傷害就醫實行現金支付,其發生的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經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認定後,按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審核報銷;納入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醫療費管理的省直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單位中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門診、住院實行定點管理;將省直企事業單位中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納入省直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通訊員 靳艷麗 記者 碩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