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日前聯合下發文件,明確凡坐落在天津市範圍內的中央部委直屬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駐津普通高等院校和天津市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職高專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文件指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精神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教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天津市學生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有關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含中小學)和托幼機構應當組織並確保學生、兒童先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任何學校和托幼機構不再組織學生在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下,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同時指出,推動學生、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是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改善民生要求,保障學生、兒童健康權益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類學校要高度重視,積極宣傳有關政策,做好學生、兒童參保組織工作,並協助做好醫藥費報銷。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經辦服務意識,結合學校和學生及兒童特點開展經辦服務。參保繳費期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上門服務,宣傳政策,協助做好參保繳費工作。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要確立專人負責學生參保和報銷工作,提高經辦效率。凡在學生、兒童參保報銷工作中發現因服務態度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為方便學生、兒童參保,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可直接代收學生或兒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存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專項財務科目,用於基金暫存、解繳。經辦機構應積極協調各指定銀行,完善繳費服務,確保學校繳費及時到賬,以保證學生、兒童及時報銷醫療費用。
為了做好學生、兒童參保工作,文件還明確了有關政策問題:一是延長參保繳費期,2009年度以院校為單位參保的繳費期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二是繼續做好困難學生、兒童參保工作,屬於低保、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享受國家助學貸款範圍的學生或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全額政府補助。非天津市戶籍的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和享受特困救助的學生或兒童參保身份認定標準與天津市學生、兒童的認定標準一致;三是完善大學生就醫政策,對於具有天津市戶籍的已參保學生在外地就讀期間,以及在天津市學校就讀的已參保外地學生在原籍期間發生的普通住院醫療費用,可以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報銷範圍和標準支付,但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外地就醫的相關審批手續;四是將具備條件的大中專院校衛生院等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在天津大學、南開大學、天津商業大學等校辦醫院納入定點管理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大中專院校學生門(急)診報銷制度試點工作,探索大學生普通疾病門診報銷工作,待條件成熟後向全市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