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記者從遼寧省政務公開辦獲悉,為加強遼寧省直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管理,保證遼寧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支付,根據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下發的《關於調整省直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有關規定的通知》,遼寧省自2009年1月1日起,將調整遼寧省直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結算範圍和標準。
具體調整內容包括:
將冠心病PCI(PTCA)術後半年內的抗凝治療,調整為術後一年內的抗凝治療。
門診特殊病種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特殊病種患者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一半執行。
門診特殊病種統籌基金人均定額由原來的按年定額結算調整為按月定額結算,統籌基金月人均定額結算標準如下:
1.糖尿病(具有合併症之一者)、高血壓合併症、冠心病 (陳舊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術後一年內的抗凝治療為360元/月。對經認定,同時患有上述門診特殊病種兩種及以上的,統籌基金結算標準為410元/月。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療為3600元/月,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療為3000元/月。
3.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統籌基金月人均定額標準,術後第1個月統籌基金人均定額標準為每月7560元,術後第2至3個月為每月6180元,術後第4至6個月為每月5310元,術後第 7至 12個月為每月4380元,術後第13至24個月為每月3894元,術後第 25個月以後為每月3708元。
門診特殊病種用藥範圍,將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門診特病治療用藥範圍;西羅莫司(雷帕名)口服常釋劑列入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門診特病治療用藥範圍。
此外,對承擔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的門診特病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因抗排斥治療超定額部門,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核,對審核確認屬合理的超支部分,可以給予二次結算,具體結算比例另行制定。其他門診特病超支不補。門診特殊病種患者當月在定點醫療機構未發生相關醫療費用的,不給予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實行門診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月定額結算後,個人自付比例及公務員補助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記者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