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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2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0日   來源:天津日報

    《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出臺,將於2月1日起施行。此後,醫療糾紛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院無權自行解決,雙方可申請由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如醫院自行解決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一經查實,將對其給予嚴肅處理。調解委員會對醫療糾紛調解後,醫患雙方不滿意仍然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新設立的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地點在和平區鄭州道18號港澳大廈101室,將於2月1日《辦法》正式施行時同步開始受理醫療糾紛,調解醫療糾紛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辦法》最突出的創新體現在引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和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通過非行政、非訴訟的解決方式調解醫療糾紛,確立了醫療糾紛處置的新途徑。一是發生醫療糾紛後,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是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辦法》適用範圍包括醫患雙方當事人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産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也就是説患者在醫療過程中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的爭議都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處理。但掛號、收費等非醫療行為引發的糾紛,不屬於調整的範圍。

    天津市二級以上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都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二級以下公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屆時,有關政府部門會將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向社會公佈。醫患雙方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定後,由調解委員會出具醫療糾紛調解書,承保公司將依據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理賠。對於賠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保險公司在三日內辦結;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五日內辦結;30萬元以上的,七日內辦結。保險公司拖延賠付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可以向天津市保監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將對保險公司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規定了三條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一是發生醫療糾紛後,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是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患雙方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定後,由調解委員會出具醫療糾紛調解書,承保公司將依據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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