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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規定醫院“見死不救”最高可罰5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寧2月11日專電(張鶯、周丹丹)將於3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南寧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規定,急救醫療站接到“120”調度中心指令後須5分鐘內出車;醫院“見死不救”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屬於社會救助對象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其急救費用由政府埋單。

    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召開《條例》發佈會。《條例》規定,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傷病員及災害性、突發性事件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及轉送醫療機構接診的“院前救治”。

    在《條例》頒布之前,南寧市社會急救醫療還沒有實現統一指揮調度和統一管理,多家醫院同時出車搶救一名病人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造成了醫療資源的浪費,也直接影響到對病人的搶救。

    《條例》實施後,南寧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將以急救醫療中心為核心,通過社會應急聯動呼叫指揮平臺和“120”特服急救電話,實現對急救醫療站、群眾性醫療救援組織和接診醫療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

    《條例》規定,急救醫療站實行24小時急救醫療值班制度,接到“120”調度中心指令後,應當在5分鐘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接診醫療機構必須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對轉送的病人開展院內救治。急救醫療站拒絕出診或者拒治、拒運傷病員,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收治轉送的傷病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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