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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便攜式血糖儀須半年校準一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專電(記者周婷玉、鄒偉)今後,醫療機構應定期對便攜式血糖檢測儀與本機構臨床實驗室監測血糖的檢測結果進行比對,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

    衛生部11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便攜式血糖檢測儀的臨床使用管理。通知指出,臨床使用的便攜式血糖檢測儀必須符合血糖儀國家標準,並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對無法區分葡萄糖和其他糖類物質影像血糖監測特異性的便攜式血糖檢測儀,臨床應儘量避免使用。

    衛生部在通知中要求,醫療機構須要求生産廠商定期對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進行質控,確保儀器精確度符合國家標準。醫療機構內應規定統一的便攜式血糖檢測儀檢驗報告格式和內容,書寫檢測結果應使用國際單位和國際規範縮寫。比對記錄、質控記錄和檢測結果保存均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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