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妥善解決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待遇問題,近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關於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了2009年12月31日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到其坐落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費補繳手續,從2010年1月開始為全部職工補繳工傷保險費。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在補繳工傷保險費後,應到其坐落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辦理工傷審核登記及相關手續。
《通知》還規定,用人單位2009年12月31日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其2010年6月30日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2010年7月1日以後繼續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支付。
《通知》要求,2007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尚未辦理工傷保險補繳手續的按照本文件執行。